大连哪里可以投诉旅行社(怎么投诉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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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投诉旅行社
1、平台投诉。网络上出现很多以旅游投诉为主的投诉平台,通常为网络媒体开发的产品,此类平台往往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帮助游客进行维权,影响力越大的媒体,投诉解决力度往往越大。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应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投诉处理需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投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有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示和事实依据,而且投诉内容必须属于投诉条例规定的投诉范围。
4、投诉时效。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障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有效期为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有特殊情况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延长投诉有效期。
5、受理时效。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大连环亚旅行社有欺骗行为,去哪里投诉
十一去大连在火车上有环亚旅行社(合同上写的是:大连贯恒国际旅行社)的人推销酒店、旅游线路,第一次来这里也不熟悉就报名了他们的2日游,可能是新旅游法的旅行吧,感觉还是可以的。
第二天的时候准备晚上去烟台,所以又向环亚旅行社的业务员张红艳咨询了烟台的旅行路线,觉得她说的蓬莱、崂山两日游路线还可以(她说包括所有食,宿,旅游景点、景点内等所有门票)就和她签下了烟台光大旅行社的两日游。结果到蓬莱的路上,当地的导游说车上所有人都要中餐自理、有个海上蜃楼的电影要自己花钱,青岛崂山的景点内门票也要自己花钱。我们给张红艳打电话让她协调,最后就说退2个人两日的餐费的80元钱,其余的什么都不管了,再给她打电话、发短信就是不理你了,最后让烟台光大旅行社的经理来协调,这个经理太会做人了,再说出门旅行为的是散心咱不是找气受的,谁让你自己图省心呢,最后也只能认了。
以后大家再去旅游千万要小这样的事情,看到我传的这两份合同了吧,上边是当地光大旅行社签的合同,下边的是环亚旅行社签的,费用咱不说,光看合同上的内容你就应该知道以后该怎么做了。
在哪可以投诉旅行社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您好,您这边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应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投诉处理需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提问
首先旅行社人员开口谩骂,接着相互口角,发生肢体冲突。电告其店长,想叫他给个说法,可店长态度嗳昧,推诿很忙没时间,我该怎么办?
回答
如果是店长态度暧昧的话,您这边就不需要手下留情的。态度暧昧就是包庇的一种表现形式,您这边是旅行社的职员先开头辱骂的话,就是对方的过错,店长那边不作为就是自己想要包庇店员,您这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这边冲突的来龙去脉,然后拨打12301,转接您这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的。
提问
关键是它店里有监控,但我无法获取,因此也就提供不了有力证明?
回答
您这边如果没有移交相关的部门处理这个纠纷,您这边是没有权利去看这个监控的,需要有关部门受理之后,依职权去调阅的,您这边自己主张的话对方是有权可以不给您看的
提问
那我怎么办?
我是一个独居老人,孩子不在身边,受到辱骂,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回答
先打旅游主管部门的电话投诉,您这边看一下当时有没有受伤什么的,受伤的话您这边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我理解您的,但是不要气坏了身子,不要和这帮人置气,还是自己的身体重要。
提问
好的,谢谢!那我就按您说的去办了。如有还不明白之处,还要请教与您哟!
回答
恩恩没事的!您这边还是要注意身体的哈 没必要为了这个事情气坏身体的 祝您身体健康 也祝愿您维权顺利
提问
回答
感谢您的咨询 百度律师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1条
大连旅游被骗了怎么办
遭遇旅游被骗的情况,旅客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预订时的材料上未写明需要收取小费,导游要求收取小费,可向导游说明预订时的材料上并未写明收取,并询问收取原因,获得原因信息。如若一定要求交,可暂时上交,行程结束后,可向预订平台或旅行社投诉,同时提交原版材料的截图或扫描件,要求退还小费。
2、导游强制要求参加自费项目,或售卖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如果在旅行中遇到消费问题,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或旅游服务热线12301。
4、可以找当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投诉。
5、通过媒体反映情况。
投诉旅行社在哪里投诉
法律分析:1、到以旅游投诉为主的投诉平台投诉。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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